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戴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1年10月5日凌晨,戴某和吴某驾驶摩托车行至南昌市西湖区某商务广场附近,盗窃电动车电瓶二组。
2021年10月9日凌晨,戴某和吴某驾驶摩托车行至南昌市西湖区某居民区附近,盗窃电动车电瓶二组。
2021年11月11日凌晨,戴某和吴某驾驶摩托车行至南昌市西湖区某批发市场楼下,盗窃电动车电瓶一组。
2021年11月26日凌晨,戴某和吴某驾驶摩托车行至南昌市西湖区一公交站,盗窃电动车电瓶一组。
2021年12月15日凌晨,戴某和吴某驾驶摩托车行至南昌市西湖区某饭店门口,盗窃电动车电瓶一组。
二人将上述盗窃来的电瓶卖给一废品收购店,共计销赃人民币1750元,所得赃款由两人平分,均已挥霍一空。2021年12月28日,民警抓获戴某、吴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戴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