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法院判决:被告人文某、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22年2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登记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某品牌小型普通客车到被告人文某住处。当日22时28分许,由文某驾驶该车和王某一起到京东大道附近一夜宵店吃宵夜,期间文某有饮酒,王某没有饮酒。而后文某驾驶小车搭载王某往抚河北路方向行驶,途经火炬三路、高新五路、民丰路、青山湖大道、富大有路快速路、沿江北大道、滕王阁隧道、抚河北路,在由北往南行驶至抚河北路孺子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20mg/100ml,民警将文某带至南昌大学第四附属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文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37.05mg/100ml,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文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另查明,2021年10月28日,被告人王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租车协议租用该车使用,王某系该车实际使用人。
2022年2月25日,被告人文某、王某到案后,如实交代所犯罪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文某醉酒后在城市快速路上驾驶机动车。被告人王某系车辆的实际使用人,在明知文某饮酒的情况下仍将车辆让其驾驶,以共犯论处。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二被告人均坦白且认罪认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