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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陷入僵局股东能否申请公司解散?
作者:西湖区法院 陶然 魏昆  发布时间:2022-06-01 10:47:23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公司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在参与市场竞争时不仅要遵循准入规则,退出市场亦同样遵守相关规制。但公司解散则是对公司法人格的“死刑”宣告,如非实不得以,不宜轻易作出。考虑到公司负担的社会责任,公司解散时必须兼顾对社会公众利益的影响。因此,判断公司应否解散时,在股东个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冲突时,应优先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只有在符合法定条件下,股东申请公司解散方能被司法所确认。

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五类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予以受理,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结合上述法律规定,股东申请公司解散应考虑以下法定条件:

一是股东具备主体资格。即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本案中,唐某持有某贸易公司股权34%,原告主体资格适格。

二是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如果公司人合性丧失,公司任何问题均不能按照法定程序做出决策,最终导致公司全面停产,此种局面已经属于“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股东方可申请法解散公司。本案中,存在从未形成过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唐某、何某作为股东彼此不愿妥协且相互对抗;股东之间的僵局已形成公司事实上的瘫痪状态,公司治理失灵等严重困难。

三是公司继续存续使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股东作为公司的投资者,其权益的保障事关公司制度的健康发展,股东权益的保障是公司继续存续的重要基础和原因,反之,公司存续将没有意义。本案中,某贸易公司自2019年5月起即未对外开展业务,并撤离商场专柜,公司经营持续陷入非常态化模式,且业务经营也处于困难状态,唐某以继续存续遭受重大损失的主张,具有合理性。

四是通过其他途径无法解决股东之间的冲突。出于慎用司法手段强制解散公司的考虑,法院组织双方调解,双方均未能就股权收购或者减资等方式使公司继续存在达成一致,已穷尽一切途径,故应当认定已无其它途径解决某贸易公司股东间僵局。

综上,如具备上述四个条件,公司陷入事实上的瘫痪状态,又无法通过公司内部机制进行解决,从充分保护股东合法权益,合理规范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角度出发,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解散。


 
责任编辑: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