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票据在流转、保存的过程中,因管理不善出现遗失、被盗或者被毁的情况时有发生。此时,为维护最后合法持票人的合法权益,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案件后,利害关系人如何申报权利?申报权利有何注意事项?对此,笔者阐述如下:
一、申报权利有一定的期限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条规定:“在申报期届满后、判决作出之前,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处理。”因此,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或者申报期届满后、判决作出之前提出。人民法院宣判之后,利害关系人不得再行申报权利。
二、利害关系人具有票据原件出示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向法院出示票据,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查看该票据。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的,应当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由此可见,利害关系人须出具票据原件给法院审查,证明其对票据实际占有并享有相关权利。
三、公示催告申请人拒绝查看票据不影响法院裁判。利害关系人应当到庭向人民法院出示票据原件,并提交身份证明及其取得票据的有关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申请人到庭查看票据,并综合票据记载的内容及其他证据对利害关系人是否合法持有票据作出认定。申请人拒绝查看票据的,人民法院可以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查看票据。申请人逾期不查看票据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在查看票据原件后作出裁定或判决。
四、逾期无人申报权利法院依法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 规定:“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五、利害关系人有权撤销判决。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利害关系人,可以作为原告向作出判决的法院以公示催告申请人为被告,起诉要求撤销公示催告判决并请求确认利害关系人为合法持票人。人民法院可以将案由确定为票据纠纷,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利害关系人仅诉请确认其为合法持票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确认利害关系人为票据权利人的判决作出后,除权判决即被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