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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担保时贷款银行是否负担机关决议审查义务?
作者:西湖区法院 陶然 刘凌雄  发布时间:2022-06-01 10:45:03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开发商阶段性担保指即借款人以所购房屋用于贷款抵押时,在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他项权证书之前,开发商必须为该笔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责任。阶段性担保实质上为附解除条件的保证合同,只是阶段性担保合同存续的时间, 如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所附条件确定不能满足时,开发商的阶段性保证责任将转变为连带保证责任。

司法实践中,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担保时贷款银行是否负担机关决议审查义务?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是公司真实意思的直接证据,但并非唯一证据。如果有其他事实表明担保是为了公司利益,也可认定公司具有对外提供担保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此,《九民纪要》第十九条规定的无须机关决议的四种例外情形:(1)公司是以为他人提供担保为主营业务的担保公司,或者是开展保函业务的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2)公司为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向债权人提供担保;(3)公司与主债务人之间存在相互担保等商业合作关系;(4)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因此,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担保,表面上看似为自身设定了负担,实质上是为自身利益而作出的暂时安排,属于上述四种情形之一,贷款银行此时营部负担机关决议审查义务。

同时,为了防止法定代表人随意代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给公司财产造成损失,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法》第16条对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进行了限制。《九民纪要》进一步明确,担保行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在债权人非善意的情况下,合同无效。同时,《民法典》第504条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根据上述规定,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此时,区分订立合同时债权人是否善意来分别认定合同效力,即债权人善意的,合同有效;反之,合同无效。

最后,笔者提醒债权人,在接受公司担保时,应审查其章程并根据章程的规定,要求担保的公司出具同意担保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并且有对同意担保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进行形式意义的审查的义务,或者审慎审查是否存在无须机关决议的上述四种例外情况,以确认担保行为是否为公司真实意思表示,防止出现担保无效的情形,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