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日前,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加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着重提出要做好依法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构建严密防范体系、加强行业监管源头治理等五个方面的工作。《意见》是关于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工作的重要规范性文件,为做好今后一段时期打击治理工作提供了重要遵循。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依然高发,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据统计,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近三年受理该类案件高达13起,共计13人次被“围猎”受骗,单个经济损失最少有9000元,最高达到30余万元,给人民群众带来了巨大经济损失的同时,金融机构因技术层面存在漏洞而备受质疑、广为诟病。
惩治电信网络诈骗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一刻也不容懈怠。《商业银行法》第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具备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等条件”。因此,银行作为拥有金融专业知识和信息技术、备受广大金融消费者信任的机构,有责任建立持卡人安全保障机制,有义务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的交易环境,以保护持卡人的财产安全。同时,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不管是伪卡盗刷交易,还是银行卡网络盗刷交易,持卡人基于银行卡合同法律关系都可向发卡行进行索赔,人民法院对此依法予以支持。该规定是保障持卡人合法权益的一大法治进步,将倒逼银行卡交易安全水平。
笔者认为,保障银行卡安全,防止电信诈骗,重点保护持卡人权益,“银行专业防控+客户自主防范”是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两者缺一不可,相辅相成,共建银行卡风险防范机制。
一方面,金融机构应不断提升自身专业防控水平。应从建立完善异常交易监控机制、建立账户变动提醒机制、加强信用卡资金流向监控、加强信用卡套现交易监控等多方面,重点加强银行卡交易管控;应开发相关风险管理与服务支持系统,借助强大的信息技术手段,监控、识别各类银行卡风险事件,帮助商业银行及时降低、消除风险隐患;应不断完善客户信息保护制度、机制和流程,遵循“最小化”数据访问原则,加强与第三方机构的数据交互安全管理,防止内部员工泄露客户敏感信息;应利用大数据加入一些更加隐秘的验证方式,并减少交易过程中的安全漏洞或者瑕疵。
另一方面,持卡人应加强自主防范和风险意识。应主动采取账户安全措施,严防个人身份信息、银行账户、支付密码、手机验证码等信息泄露;应杜绝登录不明WIFI、打开不明链接、下载不明软件,保证自己的财产安全。如信用卡被不法分子盗刷,建议采取以下措施:一是通知银行并办理挂失。持卡人应尽快拨打发卡行客服电话办理挂失业务,并向银行询问盗刷的方式、时间、地点、交易另一方账户信息。二是ATM机操作。持卡人应迅速到到ATM机、银行柜台、商场等进行查询、取款、消费等,证明人卡未分离。三是尽快到公安机关报案,取得报案回执或者受理通知书等文件,证明持卡人采取了补救措施,以备将来诉讼过程中不时之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