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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程序后的处理方式
作者:西湖区法院 刘凌雄 魏昆  发布时间:2022-06-01 10:00:53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公示催告程序是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内申报权利,逾期无人申报,作出宣告票据无效(除权)的判决程序,属于非诉讼程序,即特别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在受理公示催告程序后,有哪些处理方式?具体如何结案?对此,笔者阐述如下:

一、申请撤回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规定:“公示催告申请人撤回申请,应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的,人民法院可以径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据此,申请人可在受理申请的公告登报之前撤回公示催告申请。

二、裁定驳回公示催告申请。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最后的合法持票人是公示催告程序适格的申请人,取得票据原因非法或者存在重大过失的申请人不能申请公示催告。此外,票据的保管人不是票据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不享有票据权利,因此无权申请公示催告。票据丧失后,应当由寄存人作为票据最后合法持有人申清公示催吿。如果公示催告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公示催告申请。

三、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一是公示催告期间申请人申请撤回公示催告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二是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与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三是公示催告公告期届满后超出一个月申请人未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四、判决结案。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作出 判决。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书后应当及时组成合议庭审理并作出判决。判决书应当写明“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判决作出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申请人和支付人送达判决书,并通知申请人尽快办理判决公告。


 
责任编辑: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