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妨害信用卡管理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郑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郑某先后收购余某一张银行卡及配套U盾,收购梁某五张银行卡及配套U盾,随后邮寄给其上线,并从上线处获利4000元,其中给余某好处费1300元,给梁某好处费1600元。
2021年1月,余某名下的银行卡内进账966077元,其中包含被诈骗人资金20000元;梁某名下的一张银行卡内进账64418元,其中包含被诈骗人资金1000元、500元。
2021年3月4日,郑某被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