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邹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22年1月14日22时54时许,被告人邹某在南昌市西湖区中山路某奶茶店将被害人刘某放在收银台的一部白色苹果11手机盗走。次日凌晨1时许,民警在南昌市西湖区某网吧将被告人邹某抓获,从其身上查获赃物手机,现该手机已发还被害人。经认定,涉案手机被盗时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3288元。
另查明:被告人邹某在2012年至2019年期间,曾五次因犯罪被判处刑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价值人民币3288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其具有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