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责令被告人陈某退赔被害人曾某人民币1170元、退赔被害人王某人民币707元。
2021年9月2日凌晨4时左右,被告人陈某在南昌市西湖区船山路某网吧内,趁被害人曾某睡着之时,将放在桌上一部红米牌K30型手机盗走。而后以500元的价格将手机卖掉。
2021年10月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某在南昌市西湖区船山路某网吧内,趁被害人王某睡着之时,将放在桌上一部OPPO牌R17型手机盗走。而后以420元的价格卖掉。
2021年10月12日6点许,被告人陈某在南昌市西湖区船山路某网咖内,趁被害人戴某睡着之时,将放在桌上一部苹果牌11型手机盗走。
经南昌市西湖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三部手机市场价格共计人民币5043元。
2021年10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在南昌市东湖区上营坊附近被抓获,并当场查获被盗苹果牌11型手机。其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二年内三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