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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出借”的不仅是金钱更是信用亟需谨慎为之
作者:西湖区法院 刘凌雄 魏昆  发布时间:2022-05-26 15:11:07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随着信用卡使用的普及,不少人碍于面子,存在把信用卡借给朋友使用的情况。殊不知,信用卡“出借”的不仅是金钱更是信用,亟需引起重视和反思。因此,弄清楚信用卡出借的法律后果由谁负担,银行对信用卡出借有无监督义务等法律问题,有利于明晰权责、定纷止争,提高信用卡申请人的风险防范意识和法律意识。

根据《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信用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转借帐户。在各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或信用卡章程中,也都会明确写明“信用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因出租、转让或转借信用卡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承担。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笔者认为,信用卡出借的法律后果应当有信用卡申请人本人负担。理由如下:首先,信用卡申请人负有妥善保管信用卡的义务。信用卡的普及便利了人民群众的生活,而信用卡被他人甚至是亲人借用、冒用、盗刷、被透支的事件时有发生,作为信用卡申请人,负有妥善保管信用卡的义务,对使用信用卡的情况应当清楚,若将信用卡交给他人使用,应视为授权行为,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信用卡申请人仍有义务按照其承诺遵守的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内容履行义务。

其次,信用卡申请人自行返还欠款符合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的相对性是指合同是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只能基于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不能向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信用卡申请人向某银行申办信用卡,某银行核发后,经信用卡申请人开卡,双方自此形成借贷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信用卡借款的双方当事人为银行和信用卡申请人,即便信用卡申请人将信用卡出借给朋友使用,合同的效力范围仅限于合同当事人之间,银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

最后,银行核发信用卡后对信用卡具体用途无监督义务。信用卡申请人申请信用卡后,未能妥善保管信用卡及其密码,自愿将信用卡交付朋友使用,其本身存在保管不善的重大过失。而银行已经履行了发放款项的义务,本身并无任何过失。银行核发信用卡后,信用卡申请人如何使用信用卡金额或者将信用卡交付何人使用,均系信用卡申请人的权利和自由,银行无权干涉,亦无监督义务。

综上,信用卡出借的不仅是金钱,更是自己的信用,需谨慎为之,切勿以身试法。因契约精神的缺乏与对法律的无知,不少人轻易将信用卡出借他人,使自己可能面临民事、行政和刑事等多重法律风险,损失惨重、教训深刻。因此,信用卡申请人是信用卡使用行为的第一责任人,要妥善保管好个人身份信息,防止信息泄露或出借信用卡等行为,尽量不要把信用卡借给别人使用。同时,应不断加大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力度,开展集中专项治理,加强联合打击防范,严肃查处信用卡出借行为行为,使出借者能认识到欠缺诚信导致的不利后果。


 
责任编辑: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