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借款人违约在先,即便在诉讼过程中还清了贷款本息,金融机构预交的诉讼费用仍应由借款人承担。近日,江西省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结了一起信用卡纠纷案件,法院作出民事决定书,限借款人刘某限期内支付原告某银行案件受理费82元。
经审理查明,借款人刘某于2018年6月向某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并在某银行信用卡申请确认表签字,声明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愿意遵守领用协议的各项规则。信用卡办理后,刘某起初尚能在信用卡免息期内按期返还透支借款,但渐渐地陈某不能合理地控制自我消费欲望,超出自己的实际经济承受能力去消费。截至起诉时,刘某拖欠信用卡本金9205元,利息(含罚息、复利)5315元,合计14520元。某银行多次催收未果,但刘某暂无力偿还借款本息,双方由此涉诉。
案件受理后,法院依法送达相关诉讼文书给刘某。刘某得知自己因逾期归还借款本息涉诉后,焦急地找亲友筹钱并还清了上述逾期本息,但其以已经还清贷款为由,拒绝支付原告某银行预交的诉讼费用。
法院认为,刘某向银行申请信用卡,银行核发后,经刘某开卡,双方自此形成借贷关系。刘某使用信用卡而未能遵守领用合约及章程,应承担违约责任。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刘某虽然在原告某银行起诉后返还了贷款本息,但因为刘某违约在先,原告某银行起诉在后,因守约方的诉讼活动以及诉讼费用皆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所致,故由此产生的诉讼费用仍应由借款人刘某承担。
据此,法院依法发出民事决定书,限借款人刘某限期内支付原告某银行案件受理费8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