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成功调解一起保险代位求偿案件,肇事者被告周某当庭一次性支付原告A保险公司理赔款7000元,被告B保险公司(肇事车辆保险公司)当庭一次性支付原告A保险公司40720元;原告A保险公司放弃对被告某物流公司(车辆所有人)的起诉。
经审理查明,被告周某驾驶车牌号为赣ARxxx的小型汽车,在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与案外人胡某驾驶的赣ATXXX小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因胡某驾驶的车牌号为赣ATXXX小型汽车在原告A保险公司处购买了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原告A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支付车辆损失50400元后,依法取得了该车辆损失的代位求偿权。被告周某作为肇事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告某物流有限公司作为车辆所有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被告B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投保公司,应依法承担保险责任。为此,原告A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周某、某物流公司共同向原告赔偿车辆损失50400元及其利息;2、被告B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直接向原告进行赔偿;3、本案诉讼费等由上述被告承担。
立案法官接收案件,考虑到案件事实清楚,标的不大,遂将该案引入诉前调解程序,由专职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员熟悉案情后,一方面,向被告周某释明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被告周某知悉上述法律规定后,表示对事故责任及金额无异议,但考虑自己的经济情况,希望适当减免赔偿金额。被告B保险公司对案件事实无异议,希望依法酌情减免部分费用。为妥善解决纠纷,调解员与原告某保险公司的代理人进行沟通,希望其能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做出一定让步,保险公司代理人同意在其代理权限范围内适当减少赔偿金额。最终双方达成前述一致意见,至此,此案圆满解决。
专职调解员的庭前调解体现了调解的优势,真正达到了把矛盾及时解决的目的,既帮助双方当事人彻底解决纠纷,又节约了司法资源,获得了群众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