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熊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2022年1月11日,被告人熊某和被告人周某商量一起在南昌市实施盗窃,盗得的财物平分。同日13时左右,熊某、周某乘坐出租车从江西省丰城市来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随后二人步行到抚生路某小区,由周某负责在楼下望风,熊某采用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小区被害人余某的家中,盗得两枚黄金戒指、一根铂金项链和现金人民币820元。次日凌晨2时许,民警在丰城市某酒店内将被告人熊某、周某抓获,从两人身上查获全部赃物,现已发还被害人。经南昌市西湖区价格认定事务中心价格认定,涉案的两枚黄金戒指、一根铂金项链被盗时的市场价格共计人民币14940.44元。
另查明:被告人熊某曾于2018年10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被告人周某曾于2019年1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熊某、周某构成盗窃罪。本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均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均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