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26日原告徐某与被告南昌市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了劳动期限为四年,并同意原告如违反被告公司规章制度,则被告可以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同日,双方还签订了劳动合同补充条款,其中约定如原告不履行请假手续,不来公司上班无故旷工累计达3天(含)以上的,可解除劳动合同。原告到被告处工作通过打卡考勤。
2020年2月21日,原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住院治疗至2021年3月6日。 2020年5月26日,被告出具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通知被告劳动合同将于2020年6月25日解除。原告在收到通知书后,向被告提出异议,被告向原告发出员工通知书,要求原告在2020年6月9日前到被告处报道。原告遂于2020年6月9日到被告处报道,被告遂同意原告继续上班。自2020年6月28日起,原告在被告的考勤打卡上未有记录。2020年7月2日被告再次出具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通知原告,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决定自2020年7月1日起依法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
2021年1月,徐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请求裁决与被告南昌市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工资及奖金等。仲裁部门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申请人全部仲裁请求。原告不服该裁决,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告于2020年7月1日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本案中,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书及劳动合同补充条款,对原、被告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约定,意思表示真实且合法,法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辩称根据公司的打卡考勤记录显示,被告自2020年6月28日起便无故旷工连续3天以上,遂根据公司的规则制度,依法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现原告因无故旷工连续3天,被告依据公司规章制度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故法院对原告的诉请,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