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周某、万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被告人周某、万某共同退赔被害人刘某损失人民币615元、胡某损失人民币439元、赵某损失人民币1902元、李某损失人民币1417元。
经审理查明:2021年11月5日凌晨,被告人周某、万某二人商量一起去工地盗窃,由周某驾驶其名下的某品牌小车搭载万某从南昌市青云谱区某农民公寓出发来到西湖区雷池街万科工地,万某负责实施盗窃在2间宿舍内共盗窃手机5部,分别为刘某的K1型灰色OPPO手机、胡某的X21型黑色VIVO手机、赵某的nova5pro型紫色华为手机、A8型黑色OPPO手机、陈某的蓝色OPPO手机(型号未知)。周某负责开车在马路上等。之后万某将5部手机在路边变卖得赃款1700元人民币,分给周某 600元人民币。赃款已被二人挥霍一空。
同月9日凌晨,被告人周某、万某二人再次商量一起去盗窃,由周某驾驶其名下的某品牌小车搭载万某从南昌市青云谱区某农民公寓出发来到西湖区云河花园对面发达集团,万某在厂内宿舍2楼一间宿舍内盗窃了李某的A93型石灰色OPPO手机1部,周某负责开车在马路上等。之后万某将该部手机在路边变卖得赃款1000元人民币,分给周某500 元人民币。赃款已被二人挥霍一空。
经西湖区价格认定事务中心认定,被盗的OPPO手机(K1型、灰色、6+64G、全网通)价值615元,VIVO手机(X21型、黑色、6+64G、全网通)价值439元,华为手机(nova5pro型、紫色、8+256G、全网通)价值1333元,OPPO手机(A8型、黑色、4+64G、全网通)价值569元,OPPO手机(A93型,石灰色、8+256G、全网通)价值1417元,上述5部手机价值总计4373元人民币,另外1部蓝色OPPO手机因型号不详无法估价。
2021年11月10日17时许,西湖公安分局民警在南昌市青云谱区某农民公寓小区内将被告人周某、万某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周某因吸毒于2019年11月2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被告人万某曾三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万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次共同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周某、万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万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万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具有吸毒劣迹、被告人万某具有多次盗窃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