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10日,程某在明知周某向其有偿借用银行卡系用于为网络犯罪提供转账的情况下,将本人的银行卡、支付宝账户及密码和手机提供给周某,由周某在其手机上操作转账,并根据需要进行刷脸认证帮助转账。当日,吴某因被电信网络诈骗向程某涉案银行卡转账10000元,被骗资金随即被周某和程某以上述方式转出。程某以此获利500元,被其挥霍。
2022年1月19日,民警抓获程某。另查明:程某于2015年4月至2021年3月期间,先后五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具有一般累犯、从犯、坦白、认罪认罚、前科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