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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盗割电缆线以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数罪并罚
作者:西湖区法院 赵珮珮 李红艳  发布时间:2022-05-18 09:49:59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破坏电力设备案,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被告人张某退赔被害单位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南昌供电分公司人民币14610元。

经审理查明:2021年10月中旬某日,被告人张某发现南昌市西湖区孺子路与象山路交界处的电力环网柜内有一节电缆线外露,遂产生盗窃想法,其使用美工刀及老虎钳割断其中15米电缆线变卖,非法获利680元。经鉴定,被盗窃的电缆线市场价值为人民币14610元。上述被盗电缆线系备用电缆线,未投入使用。

2021年10月19日晚上19时许,被告人张某再次来到西湖区孺子路与象山路交界处的电力环网柜旁边盗窃电缆线,其打开围栏门钻进电缆横道井,因在横道井内未发现断头电缆线,其遂用美工刀割开正在使用中的电缆线外圈保护橡胶层,割下保护铜皮,在切割过程中导致电缆线路着火,随后张某逃离现场。经统计,张某本次盗窃行为致使西湖区嫁妆街线1282户居民停电近三小时;象中线路1761户居民停电一小时一分钟。由于电缆被烧毁,需对嫁妆街线、象中线进行修复。经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南昌供电分公司估算,线路修复费用共计66552元。

2021年10月25日11时许,民警在南昌市西湖区某旅社抓获被告人张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尚未投入使用的价值人民币14610元的电缆线,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依法应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