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被告潘某向原告刘某支付 205 537元及利息。
经审理查明:刘某与潘某原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两人向某银行贷款。2019年11月,刘某与潘某签订离婚协议书,主要约定婚姻关系续存期间的债权、债务归潘某负责;潘某个人债务与刘某无关。因刘某、潘某的贷款出现逾期,某银行向法院起诉,2020年9月,刘某代偿了全部贷款本息及诉讼费共计205 537元。刘某认为根据离婚协议书,该笔债务应由潘某负担,刘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潘某偿还债务205 537元及利息。
法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刘某与潘某协议离婚,并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的履行进行明确约定,意思表示真实且合法,法院依法予以确认。根据离婚协议书的约定,两人在银行的贷款债务应由潘某负责,现刘某代偿全部贷款本息及诉讼费共计205 537元,依法取得了向潘某追偿的权利,潘某理应向刘某清偿债务及占用刘某资金期间所产生的利息。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