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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多次采购货品拖欠付款 法院判其限期支付
作者:西湖区法院 万怡 李红艳  发布时间:2022-05-12 09:15:04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刘某向原告南昌市西湖区桃花某批发部支付货款7065元。

2019年8月,被告刘某在原告某批发部处采购钢丝、水泥垫块等货物。被告刘某在2019年8月28日发货单上签字确认在原告某批发部处采购了价值6590元货物;在2019年10月28日发货单上签字确认在原告某批发部处采购了价值4350元货物;在2019年12月12日发货单上签字确认在原告某批发部处采购了价值3550元货物;在2020年3月25日发货单上签字确认在原告某批发部处采购了价值2075元货物,以上货物总价为16565元。此后,被告刘某于2019年11月22日向原告某批发部微信转账3000元;于2019年12月5日向原告某批发部支付5000元;于2021年6月14日向原告某批发部微信转账1500元,剩余货款未再支付,故原告某批发部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间虽未签订买卖合同,但根据双方之间的交易习惯再结合发货单,可认定原、被告间买卖合同成立。被告刘某共向原告某批发部采购价值16565元货物,但仅向原告某批发部支付9500元,剩余7065元货款应向原告某批发部支付。被告刘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不影响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