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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公司未结清配送员工资 法院判立即支付
作者:西湖区法院 李娜 李红艳  发布时间:2022-05-11 14:56:49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周某、南昌某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胡某劳务报酬4095元;驳回原告胡某其他诉讼请求。

2021年3月开始,原告胡某在被告南昌某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处从事快递配送业务,双方口头约定被告每月支付原告工资7000元。同年7月31日,原告胡某离职。同年8月8日,被告向原告胡某出具《欠条》,《欠条》载明:“今欠胡某4月、5月、6月工资27530元,本人周某承诺8月11日之前先付20000元,余下工资8月31日之前付清”,被告周某、南昌某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分别签字按手印、盖章。同年8月27日,被告向原告再次出具《欠条》,《欠条》载明:“今8月27日欠胡某工资6565元,于9月25号之前结清”,被告周某、南昌某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分别签字按手印、盖章。同年9月24日,原告向被告周某发送短信“工资发一下,今天25号要给我结清,总共是9095元,你对一下”,被告周某回复信息:“晚上会发”。庭审中,原告自认被告已经支付原告30000元工资,两张欠条中金额还剩下4095元未付,另外还有被告扣押的5000元工资未付,共计9095元。此后,被告未如期支付上述款项,原告催告无果,故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口头约定原告为被告配送快递,约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完成劳务工作,被告应及时结算并支付劳务报酬。该案中,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只能证实被告尚欠原告工资4095元;对于原告所称被告扣押的5000元工资,因其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周某、南昌某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不影响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