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公司股东不和致公司经营问题产生了严重分歧,最终导致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此时持股34%的股东唐某提出解散公司是否符合公司解散的法定条件?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公司解散纠纷,法院以股东之间的僵局已形成公司事实上的瘫痪状态,公司陷入僵局为由,依法判决解除由原告唐某与第三人何某共同投资设立的某贸易公司。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唐某与何某共同出资,成立某贸易公司,其中注册资本50万元,出资方式为认缴制。唐某认缴额为17万元,占股34%,何某认缴额为33万元,占股66%。双方于2015年6月11日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范围为:国内贸易。法定代表人、经理、财务负责人为唐某,监事为何某。公司经营期间,唐某与何某因经营理念不同导致争议不断。2019年4月开始,公司逐步出现资金短缺、商场撤柜等情形,公司经营场所也搬至南昌市,至今未对外经营,公司管理机构也未能发挥有效作用,股东矛盾日益尖锐。为此,唐某以公司已陷入僵局,股东之间无法召开股东会解决公司经营相关问题为由,并以某贸易公司为被告、何某为第三人,向法院起诉,要求解散公司。
法院认为,原告唐某34%的持股比例达到了法定公司解散的主体条件。现原告唐某和第三人何某作为股东,在公司发生经营管理问题后,彼此不愿妥协且相互对抗,法院虽组织双方调解,双方均未能就股权收购或者减资等方式使公司继续存在达成一致。故股东之间的僵局已形成公司事实上的瘫痪状态,已经属于“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无论对公司还是对股东利益都将构成严重的损害,遂依法判决解散被告某贸易公司。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经办法官庭后表示,公司股东唐某与何某之间矛盾激化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形成公司事实上的瘫痪状态,已经属于“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又无法通过公司内部机制进行解决,致使公司陷入了僵局,唯一的办法就是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解散。故法院从充分保护股东合法权益,合理规范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角度出发,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