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温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经审理查明:梁某于2021年5月10日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自己在网上被人以网络刷单的名义欺骗,先后向他人转账90396元,其中30000元转账至温某的银行账户。
2021年6月23日,温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从事违法犯罪行为,仍然将自己的四张银行卡以14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其中一张银行卡账户进账总流水为2346014元。后温某退赃14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并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其具有自愿认罪认罚、自首、全部退赃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