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汪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2021年11月,汪某在明知章某向其有偿借用银行卡系用于为网络犯罪提供转账的情况下,将本人的三张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五个支付账户及支付密码和手机提供给章某,由章某在其手机上操作转账,并根据需要进行刷脸认证帮助转账。汪某获利4000元。经查明,2021年11月14日至22日,刘某等六人因被电信网络诈骗向汪某涉案银行卡转账共计69064元,被骗资金随即被章某和汪某以上述方式转出。
2022年1月17日,民警将汪某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汪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其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前科劣迹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