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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合同妻子签名非本人 法院再审改判妻子无需担责
作者:西湖区法院 刘凌雄 魏昆  发布时间:2022-05-06 10:09:26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再审改判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因借款合同中妻子并非本人签名,考虑到案涉合同并非妻子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法院经再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判令丈夫刘某返还某银行借款本金19万元及利息40697元;驳回某银行对妻子何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某银行诉刘某(丈夫)和何某(妻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某银行诉称:其与两被告于2016年9月1日,签订《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约定:1、借款金额为19万;2、期限为36个月,即从2016年9月1日起到2019年9月1日止。两被告均在合同上签名确认。后两被告未按约返还借款本息,截止至2019年9月18日,两被告尚欠借款本金19万元,利息、罚息40697.07元。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原审经公告送达,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并依法判决刘某和何某共同返还某银行借款本金19万元及利息40697元。原审判决生效后,何某以借款合同中签名并非本人为由,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期间,何某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案涉借款合同中其签名及指纹进行司法鉴定,结论为:案涉《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共同借款人(签名)处“何某”签名与鉴定样本中何某签名不是出自同一人笔迹;再审中,原审原告某银行对上述司法鉴定意见书未提出异议。何某为此预交鉴定费6000元。

法院再审认为,原审被告刘某(丈夫)拖欠原审原告某银行借款本息,该事实有原审原告原审提交的相关证据证实,再审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原审据此判决刘某(丈夫)归还某银行借款本金190000元及利息、罚息(截止2019年9月18日为40697.07元,自2019年9月19日起至给付借款之日止,以双方借款合同约定计付),并无错误,应予维持。本案再审争议焦点为原审被告何某(妻子)是否系刘某(丈夫)向某银行借款的共同借款人。根据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案涉《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共同借款人(签名)处“何某”签名与鉴定样本中何某签名不是出自同一人笔迹,故何某(妻子)并非案涉借款共同借款人,其不应当对刘某上述借款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申诉人何某请求再审改判何某不是刘某的共同借款人,不应承担偿还借款义务的请求应予支持;原审判决两被告共同归还邮政银行南昌分行借款本息确有错误,应予纠正。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再审判决。案件宣判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责任编辑: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