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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快递经营许可情形下签订的快递经营权承包协议是否有效?
作者:西湖区法院 陶然 魏昆  发布时间:2022-05-06 10:03:21 打印 字号: | |

【案情】

2020年3月29日,原告赵某与被告李某签订《快递经营权承包协议书》,双方约定被告李某将其所经营的中通快递业务转包给原告赵某,双方约定承包期限从2020年3月29日至2025年4月1日,按照约定原告赵某向被告李某缴纳50000元快递风险抵押金。后双方因派件费的支付问题产生了分歧,遂于2020年7月解除合同。原告赵某要求被告李某返还50000元快递风险抵押金,被告李某仅在2021年7月30日及8月17日分两次合计返还了10000元,剩余保证金至今未付。原告赵某多次催讨未果未果,遂诉至法院。另查明,被告李某在与原告赵某签订《快递经营权承包协议书》时,并未取得中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的许可;合同签订后,被告李某亦未取得中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的追认或取得处分权。

【分歧】

本案中,被告李某未取得中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的许可,其与原告签署的《快递经营权承包协议书》是否有效?如果无效,是否应当返还原告赵某快递风险抵押金。

第一种观点:双方签订的《快递经营权承包协议书》有效。该《快递经营权承包协议书》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经实际开展了快递经营活动,应属合法有效,被告李某无需返还赵某快递风险抵押金。

第二种观点:双方签订的《快递经营权承包协议书》无效。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具备符合企业法人条件。原被告承包、发包快递配送业务,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其达成的承包合同应认定无效。被告李某因合同无效取得的快递风险抵押金应当全部返还原告赵某。

【管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快递承包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同时,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具备符合企业法人条件”的相关规定,原告赵某以个人名义与被告李某签订涉案快递代办点的承包经营合同之前,被告李某不具备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经营资格。虽然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涉案的承包协议,被告也实际开展了快递经营活动,因其不具备快递业务的经营资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强制性规定;而且合同签订时,被告亦未取得中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的许可,合同签订后,被告亦未取得中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的追认或取得处分权。因此,原告赵某和被告李某作为个人,承包、发包快递配送业务,违反了上述强制性规定,其达成的承包合同应认定无效。

其次,合同无效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原、被告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为无效合同。被告明知原告不符合企业法人条件仍然与之签订经营权承包合同,故应承担导致合同无效的责任。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被告应当返还原告的风险抵押金50000元。经庭审查明,被告已经原告催要后返还10000元,应当予以扣除。

据此,被告李某仍应当返还原告赵某风险抵押金40000元。

 
责任编辑: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