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任性出借信用卡给朋友 法院调处自担欠款本息
作者:西湖区法院 刘凌雄 魏昆  发布时间:2022-05-06 09:43:06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妥善调解了一起信用卡纠纷案件,持卡人杨某任性出借信用卡给朋友使用,因透支2.86万元导致涉诉,经法院依法调处,某银行同意给予杨某12期还款期限(每期返还3000元)分期返还欠款本金2.86万元、利息1146元、违约金3704元。

持卡人杨某于2008年11月份向某银行申办信用卡,并一直正常使用,从未出现逾期。两年前,杨某的朋友李某因资金周转的需要,向杨某借款。杨某因自己手上也不宽裕,遂表示可以将信用卡借给李某使用。双方口头约定,李某自行刷卡消费并自行还款即可。然而,李某在使用信用卡的过程中,未能按约定返还透支本息。截至起诉时,尚拖欠信用卡本金2.86万元、利息1146元、违约金3704元。某银行多次催讨后,遂将持卡人杨某诉至法院,由此引发本案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中,杨某告知法官信用卡出借朋友的经过,希望法院多做调解工作,要求银行给与其一定时间的还款宽限期分期返还欠款本息。法官首先释明,杨某向银行申请信用卡,银行核发后,经杨某开卡,双方自此形成借贷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本案信用卡借款的双方当事人为银行与杨某,即便杨某将信用卡借给朋友李某使用,合同的效力范围仅限于合同当事人之间,故银行有权要求杨某返还欠款本息。而杨某与李某之间的纠纷,杨某可另行主张。

随后,法官主持了本案的调解工作,鉴于杨某具有还款意愿,且现在每月都有正常的工资收入,某银行最终同意给予杨某一年的还款宽限期限(每期返还3000元)分期返还欠款本金2.86万元、利息1146元、违约金3704元,同时免除了律师费1400元的诉请。

据此,该案得以妥善的调处。调解协议签字后,双方案结事了。

经办法官庭后表示,信用卡的普及便利了人民群众的生活,而信用卡被他人甚至是亲人借用、冒用、盗刷、被透支的事件时有发生。如杨某一样,因契约精神的缺乏与对法律的无知,导致其轻易将信用卡出借他人,造成惨痛教训比比皆是。因此,信用卡不要轻易出借他人,否则银行将仍然向出借人主张权利。甚至他人持卡期间如发生信用卡非法套现、诈骗等违法行为,出借人也难逃其责。

 
责任编辑: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