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贩卖毒品案,法院判决:被告人曾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前罪贩卖毒品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曾某违法所得人民币39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2019年12月5日至8日期间,被告人曾某在南昌市西湖区某小区门口、西湖区某电子竞技馆先后五次共将从他处购买的10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俗称“可非”,每瓶60ml)以一瓶3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邓某,并通过微信及现金的方式收取购毒款,非法获利共计390元。
2021年10月20日17时许,进贤县公安局民警在江西省洪都监狱将在押服刑人员即被告人曾某押解回进贤县看守所羁押。
另查明:被告人曾某在2019年12月10日因吸食毒品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6月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9年12月10日起至2027年6月9日止)。
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先后五次向他人贩卖交易金额3000元含有可待因成分的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其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有上述罪名,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曾某具有吸毒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曾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