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1年10月5日晚,吴某和戴某(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行至南昌市西湖区某广场附近,盗窃电动车电瓶二组。
2021年10月9日晚,吴某和戴某驾驶摩托车行至南昌市西湖区某居民区附近,盗窃电动车电瓶二组。
2021年11月11日晚,吴某和戴某驾驶摩托车行至南昌市西湖区某批发市场楼下,盗窃电动车电瓶一组。
2021年11月26日晚,吴某和戴某驾驶摩托车行至南昌市西湖区某酒店对面公交站,盗窃电动车电瓶一组。
2021年12月15日晚,吴某和戴某驾驶摩托车行至南昌市西湖区某商店门口,盗窃电动车电瓶一组。
以上被盗电瓶均被吴某和戴某二人卖给一废品收购店,共计销赃人民币1750元,所得赃款由两人平分,均已挥霍一空。2021年12月28日,民警抓获吴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其具有一般累犯、坦白、认罪认罚、多次前科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