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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履行不兑现 再次执行付全款
作者:西湖区法院 王文才  发布时间:2022-05-05 09:40:26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法官,你好,我是孙某某,不好意思上次我欺骗了你们,这次我跟光大银行南昌分行营业部的欠款已全部结清,这次是真的履行完毕了,请你们撤销对我个人房产的处置吧。”电话那头孙某心怀愧疚地道歉说。

原来该案被执行人孙某因经营需要,在2015年5月28日,从申请人光大银行南昌分行营业部办理个人贷款,借款100000元,借款期限36个月,并约定贷款利率为7.7%。2015年5月30日,光大银行南昌分行营业部向被告发放了贷款59000元。此后被告借款后向光大银行南昌分行营业部归还了部分借款本息后,未再按约还款,致原告承担保险责任。逾期后,光大银行南昌分行处一纸诉状江孙某告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该院受理后,综合相关证据,做出一审判决,判定被告孙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理赔款26645.4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判决生效后,光大银行南昌分行营业部向该院执行局申请了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该院执行法官多次电话传唤被执行人孙某,孙某承诺会尽快与申请人沟通履行义务。2021年11月8日,申请人光大银行南昌分行营业部工作人员来到执行局表示孙某已与该公司协商好,承诺七日内将全部欠款转至营业部账户,并提交书面结案材料及对孙某银行账户的解冻申请。在收到光大银行南昌分行营业部材料后,解除了对孙某多个银行账户的冻结。

2022年3月,光大银行南昌分行营业部再次联系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称,被执行人孙某并未实际履行义务,申请该案恢复执行。法官随即联系了被执行人孙某,证实孙某在上次并未未履行义务,且其账户财产已经转移,目前账户资产为零。法官一方面对孙某释法明理督促其尽快履行义务,一方面查找孙某的其他财产线索。孙某辩称人在外地,收入微薄,难以履行义务,并拒绝来法院申报财产。在查得孙某名下有一处位于红谷滩区的房产后,该院进行司法查封,并告知孙某法院将对其房产启动拍卖程序。孙某在收到法院寄来的财产处置通知书后,很快便联系了执行法官并履行了全部义务。

该案经过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两次执行,终于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责任编辑: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