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贩卖毒品案,法院判决:被告人邹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邹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68.88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被告人邹某与陈某(另案处理)约定,由邹某对外贩卖陈某提供的含有毒品合成大麻素成分的电子烟,从中赚取差价。
2021年7月,邹某在南昌市某酒吧向胡某、刘某贩卖一支含有毒品合成大麻素成分的电子烟,刘某通过邹某发送的收款二维码直接向陈某支付200元毒资,由陈某将上述电子烟邮寄至萍乡市莲花县一网吧由胡某签收。
2021年8月18日,邹某在南昌市西湖区某大厦向王某贩卖一支含有毒品合成大麻素成分的电子烟,王某通过微信向邹某转账支付288.88元,邹某通过微信向陈某支付180元,王某接邹某的指示前往青山湖区某小区从陈某处取得电子烟,邹某从中获利108.88元。
2021年8月23日,邹某在南昌市西湖区某大厦向朱某贩卖二支含有毒品合成大麻素成分的电子烟,朱某通过微信分别向邹某转账支付520元和40元跑腿费,邹某通过微信向陈某支付400元,陈某派陈伟将电子烟送至象湖一KTV交给朱某,邹某从中获利160元。
2021年8月23日,民警从陈某居住的南昌市高新区某小区查获疑似含有毒品大麻素成分的烟油,经检测均检出ADB-BUTINACA成份。2021年10月28日凌晨,民警在南昌市西湖区天御大厦B座711号房抓获邹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邹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先后三次向他人贩卖交易金额1048.88元含有ADB-BUTINACA合成大麻素成分的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被告人邹某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