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被告人于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四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银行卡,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2021年7月16日,被告人于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提供银行卡、支付宝和微信给他人进行支付结算的资金来源系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来到南昌市西湖区灌婴路某电竞酒店内,将自己的5张银行卡、手机、支付宝、微信给他人用于操作接收资金并转出。过程中,于某一直在现场等候,碰到转账需要刷脸时,及时配合刷脸。经查实,于某的兴业银行、农商银行、九江银行、交通银行、民生银行及上述银行卡绑定的于某实名注册微信、支付宝等7个支付结算端口接收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资金人民币300492元,转出资金人民币300467元,非法获利2400元。其中,被害人刘某被诈骗资金有一笔26000元进入了于某农商银行账户,转出资金25998元。
另查明,2021年10月26日,被告人于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于某涉案五张银行卡。2021年10月27日,被告人于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4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具有从犯、自首、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