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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减政策”引发纠纷 家长退课机构退款
作者:西湖区法院 陶然  发布时间:2022-04-28 15:00:46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为了缓解现在孩子的学习压力,“双减”政策开始落地实行,培训机构被限制,部分涉培训机构案件涌入法院。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调处了一起涉培训机构的合同纠纷案件,通过法官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某培训机构同意解除双方的《培训合同》;某培训机构同意一个月内一次性返还剩余培训费用5460元给原告何某。

经审理查明,为了提高孩子的学习成绩,原告何某于2021年1月29日与被告某培训机构签订了《培训合同》一份,约定:培训费用13200元,培训科目为初中数学、物理和化学,培训时间为2021年1月至2022年1月的周六、周日空暇时间。后因“双减”政策开始落地实行,何某前往某培训机构要求停课,并退还未完成课程的学费。经多次协商,某培训机构于2021年7月30日向何某出具《还款协议》一份,约定尚拖欠何某剩余学费5960元,分10个月归还,每月返还596元。后某培训机构未按期返还学费,双方由此涉诉。

立案前台法官收案后,考虑到案件事实较为清楚,标的不大,遂将该案纳入诉前调解程序。专职调解员随即通知双方进行诉前调解。调解员释明,其一,本次“双减”政策的调整实则发生了情势变更的情形,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何某有权申请解除合同;其二、某培训机构向何某出具了《还款协议》,双方已经对解除合同和退费金额达成一致。某培训机构逾期返还,实属违约;其三、某培训机构提出的培训课程中赠送的5次课程未予计算,根据公平原则,应酌情考虑。

经调解员入情入理的反复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并共同签署了前述调解意见,双方案结事了。

“双减”政策落地伴随相关法律问题需引起重视

7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简称“双减”意见)。“双减”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少年儿童成长的保护,也向全体国民传递了下决心治理教育生态的信息。“双减”政策落地,也让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办学再次成为社会焦点,势必引发一系列法律纠纷并涌入法院,急需引起重视。

一是培训合同解除类纠纷。根据本次的“双减”政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这就意味着很多已经缴纳相关培训费用的孩子们无法继续上课,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很多培训机构面临着资金断裂的危机,无法满足众多家长要求退课退费的诉求,涉及解除培训合同的纠纷可能涌入法院。

二是租赁合同解除类纠纷。“双减”政策发布后,现有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需要尽快转变业务模式或转行退出,不少机构原先承租的办学场所需要紧急退租,并将租金用于退还学费、裁减员工补偿等。但一些机构出现了退租困难并存在被要求支付违约金,且押金和已预付的租金无法退还等问题。

三是金融借款类纠纷。部分中小培训机构为了抢占市场,仓促上马。因前期投资需要,向金融机构短期融资成为普遍操作。“双减”政策发布后,面对家长解约、场地费用、营业收入锐减等诸多压力,逾期返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成为大概率事件。

经办法官表示,本次“双减政策”的调整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且不属于商业风险,实则发生了情势变更的情形,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如再继续履行合同将会产生显失公平的效果。根据《民法典》第533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

因此,不论是退还学费、租金还是银行贷款逾期,培训机构可以援引“情势变更原则”,根据实际情况与家长、房东及金融机构协商减免违约金、租金及利息;协商不成,可以到仲裁机构或者法院申请变更、解除合同。符合情势变更制度适用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就变更合同还是解除合同,以及变更合同、解除合同后的法律后果等作出裁判。同时,“双减”政策实施过程中,除了上述纠纷外,资产清算、债权债务清算、法人独立人格、劳动争议、民间借贷等其他环节和领域,也可能产生争议和引发法律风险,建议相关培训机构通过聘请律师、会计师参与谈判、清算、并购等途径,及时预判、制定预案,积极防范和化解相关法律风险。


 
责任编辑: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