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明显超出自己的经济实力盲目按揭贷款购置高档住宅,不堪重负的业主最终可能会选择断供以求“断尾求生”。近日,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结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周某夫妻高估自己的经济实力,按揭贷款购买高档房屋断供长达6期,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周某夫妻提前归还所有剩余贷款1780608.96元及利息、罚息45581.52元;某开发商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4日,原告某银行(贷款人)、被告周某夫妻(借款人/抵押人)、某开发商(保证人)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贷款210万元购置案涉房屋,贷款期限为18年,周某夫妻提供抵押担保,某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担保;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解除合同,宣布本合同和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其他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借款和其他融资款项立即到期。借款发放后,周某夫妻自2021年2月开始连续逾期,达到合同约定的断供六期的解除合同条件。截至2021年8月,被告周某夫妻拖欠某银行借款本金1780608.96元,利息(含罚息、复息)45581.52元。某银行多次催收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均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合同真实有效,法院予以确认。周某夫妻向原告某银行借款后,未依约按时还款,应负本案的违约责任。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解除合同,原告据此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周某夫妻归还欠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于约相合,予以支持。周某夫妻约定以其所购房产提供抵押担保,但该房产未办理抵押登记,原告要求被告某开发商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于约相合,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判决书送达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