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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时效仍承诺还款 诉讼中时效抗辩未获采信
作者:西湖区法院 刘凌雄 魏昆  发布时间:2022-04-27 14:41:27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案涉借款虽已超出诉讼时效,但借款人在出借人催收时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借款人在诉讼中提出的时效抗辩未获法院采信,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王某返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29.1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系同事关系。被告王某因经营周转需要向原告李某借款,2013年2月6日,原告李某通过其建行账户向被告王某建行账户转款291000元。2016年7月4日,被告王某向原告李某转款10000元,备注“本金还款”。 2016年12月16日,被告王某向原告李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李某人民币肆拾万元整用于资金周转,2017年1月年前还款李某2016.12.16。以前借条在李某手上这条是补的借条。”借条中“2016”进行了涂改。借款到期后,原告李某自2021年1月起通过其微信多次向被告王某催要未果,故诉诸本院,提出如前之诉。庭审中原告称借条中的40万元包含案外人秦某12万元出借款,因秦某已另行主张,故其在本案中仅主张29.1万元。

法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的借贷事实,有借条及转款凭证等证明,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借款合同系实践性合同,原告李某向被告王某转款291000元,事后被告王某出具借条,故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成立,被告王某理应按其承诺及时归还借款。故原告李某要求被告王某归还本金291000元及相应的利息,予以支持。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借款期限届满时间为2017年1月,虽然现有证据显示原告李某自2021年1月才通过微信向被告王某催讨,但被告王某在原告李某催收时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现被告王某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不予采纳。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判决宣判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责任编辑: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