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郑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郑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赔被害人黄某人民币2880元、被害人胡某人民币4440元、被害人钟某人民币1774.7元、被害人刘某人民币5312元、被害人林某人民币1765元;扣押在案的供犯罪所用的作案工具(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2020 年 12 月 20 日凌晨,被告人郑某在西湖区云海路与子羽路附近一项目部黄某所在的工地用剪刀从楼塔吊上剪断 60 米左右电缆(被盗时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 2880 元),并用美工刀将电缆里的铜芯线剥出后盗走,后将电缆里的铜芯线卖给流动收废品人员,销赃款被其使用。
2020 年 12 月 27 日凌晨,被告人郑某在西湖区子羽路的胡某所在工地用剪刀从塔吊上剪断 60米左右的电缆(被盗时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 4440元),并用美工刀将电缆里的铜芯线剥出后盗走,后将电缆里的铜芯线卖给流动收废品人员,销赃款被其使用。
2021 年 2 月 2 日晚上,被告人郑某和罗某(另案处理)一起来到西湖区云飞路与真君路华桥城钟某所在工地,由罗某负责望风接应,郑某进工地用剪刀从塔吊上剪断 55.3 米左右的电缆(被盗时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7465.5 元),后二人一起用美工刀将电缆剥皮抽取铜芯线后盗走。之后二人一起来到芳湖路的一废品收购店准备销赃时因形迹可疑被小区保安询问,罗某骑自行车逃离,小区保安抓住郑某后报警。南昌县公安局昌南新城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到现场将郑某抓获,当场查获赃物电缆铜芯线。2 月 3日上午,南昌县公安局昌南新城派出所民警将郑某移交给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民警。同日下午,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民警在船山路万寿宫地铁站附近抓获罗某。同年 3 月 16 日民警将查获的电缆铜芯线发还被害人钟某。2022 年 3 月 2 日,罗某赔偿了钟某人民币 3700 元,取得了钟某的谅解。
2021 年 3 月上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郑某来到红谷滩区九龙湖徐某所在的工地,用剪刀从塔吊上剪断 120 米左右电缆(因未提供原置时间、购买凭证等,故无法进行价格认定),并用美工刀将电缆里的铜芯线剥出后盗走,后将电缆里的铜芯线卖给一流动收废品人员,销赃款被其使用。
2021 年 4 月 21 日凌晨,被告人郑某来到江西省人民政府对外联络办公室一工程刘某所在的工地,用剪刀从塔吊上剪断 80 米左右电缆(被盗时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5312 元),并用美工刀将电缆里的铜芯线剥出后盗走,后将电缆里的铜芯线卖给一路边收废品人员,销赃款被其使用。
2021 年 7 月上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郑某来到西湖区蔡某所在的工地,用剪刀从塔吊上剪断 50 米左右的电缆(因未提供基准日状况、购买凭证等,故无法进行价格认定),并用美工刀将电缆里的铜芯线剥出后盗走,后将电缆里的铜芯线卖给一路边收废品人员,销赃款被其使用。同年 7 月 21 日中午,民警在西湖区建设西路一网咖将被告人郑某抓获。
2021 年 8 月 1 日凌晨,被告人郑某来到西湖区林某所在的工地,用剪刀从塔吊上剪断 45 米左右电缆(被盗时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 3465 元),并用美工刀将电缆里的铜芯线剥出后盗走,后将电缆里的铜芯线卖给一废品店。次日下午,民警在西湖区康王路附近将郑某抓获,查获其销赃后剩余赃款人民币 1700 元,并从其住处查获老虎钳、裁纸刀等作案工具。同年 8 月 6 日,民警将查获的销赃款发还被害人林某。
另查明:被告人郑某供述其将盗取的已剥皮铜芯线以每斤30元价格卖给废品收购店。2021年2月3日,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郑某作案工具一套(内含美工刀、钳子、绳子等)及已剥皮铜芯线33.18公斤,已剥皮铜芯线已发还被害人钟某。同年8月2日,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郑某作案工具老虎钳1把、剪子钳2把、螺丝刀1把、裁纸刀6把、绳子一捆。
被告人郑某在2008年至2019年期间,曾四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情节,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本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郑某具有多次盗窃犯罪前科情节,酌情可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