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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业男子三次盗窃他人电动车电瓶10余节“九进宫”
作者:西湖区法院 赵珮珮 李红艳  发布时间:2022-04-26 12:05:08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责令被告人周某退赔被害人曾某人民币168元、退赔被害人冯某人民币272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剪刀二把,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2021年12月12日5时30分左右,被告人周某在南昌市西湖区丁公路某快递门口将被害人赵某停放的三轮电动车的5节电瓶盗走(被盗时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50元)。同日下午,民警在西湖区丁公路南口将被告人周某抓获,当场查获其盗窃的电动车电瓶5节和作案工具剪刀一把。同年12月20日,被盗的电动车电瓶发还被害人赵某。

同年1月6日12时20分左右,被告人周某在西湖区抚河中路某院子内将被害人曾某停放的电动车3节电瓶盗走(被盗时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68元),并以100元的价格销赃。

同年1月12日14时左右,被告人周某在西湖区站前西路某小区将被害人冯某停放的电动车的4节电瓶盗走(被盗时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72元),并以100元的价格销赃。同日17时左右,民警在西湖区某大酒店门口将被告人周某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作案工具剪刀一把。

另查明,被告人周某在2008年至2020年期间,曾八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具有一般累犯、坦白、认罪认罚、多次前科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