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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他人名义恶意竞拍 罚!
作者:西湖区法院 聂涛  发布时间:2022-04-26 12:02:42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为使房产不被他人竞得,假冒他人身份报名参与竞拍,竞拍成功后拒不缴纳尾款,最终,被执行人刘某因恶意竞拍阻碍法院正常司法拍卖程序,不仅保证金退还无望,还被处以人民币10000元的罚款。

案情简介

2017年8月,南昌某银行与刘某签订《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合同约定刘某向该行借款50余万元用于购置南昌市某房产,约定刘某以该房产为合同项下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合同签订后,该行依约放款,刘某却未按约还款,故该行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法院审理,作出了解除双方签订的《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刘某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若刘某未能清偿债务则拍卖或变卖登记于刘某名下的抵押房产、所得价款由该行优先受偿的判决。

因刘某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该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对该案抵押的房产启动了司法拍卖程序。经过竞价,刘某一以最高价竞得上述房产。但尾款缴纳期限届满后,刘某一逾期未缴纳拍卖价款的尾款。鉴于该行为,该院作悔拍处理,并裁定重新拍卖涉案房产。

后经调查发现,买受人刘某一在报名参与拍卖时预留的手机号码非本人号码,且其预留的买受人通讯地址亦是无效送达地址。经核实,该次竞拍实为被执行人刘某借用其父亲刘某一的名义参与,被执行人刘某亦承认是其本人所为。该行为严重阻碍了法院拍卖程序的正常进行,属于恶意竞拍行为。据此,该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刘某作出罚款10000元的处罚决定。

法官提醒

司法拍卖并非儿戏,而是一项严肃的司法活动。不同于一般的网络商品买卖,买受人在司法拍卖成交后悔拍,需承担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二次拍卖价进行补差等法律后果。若买受人存在恶意竞拍的行为,还需承担罚款、拘留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意向竞买人在参与司法拍卖前,应充分了解相关竞拍规则及法律责任,避免引发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责任编辑: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