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开设赌场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胡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胡某伙同其丈夫刘某在南昌市西湖区某小区一房屋内开设赌博场所,组织赌客进行“牛牛”赌博,胡某、刘某二人提供赌具并向赌客提供吃饭、饮水、休息等服务。赌客每次封庄,胡某、刘某从中抽头渔利200元。2022年1月18日,公安民警抓获胡某、刘某,并查获涉赌人员魏某等5人,现场缴获赌资52250元及赌具,在刘某身上缴获抽头违法所得3010元。后胡某、刘某上缴开设赌场犯罪违法所得10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刘某构成开设赌场罪。鉴于二被告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主动上缴违法所得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