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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私自转走他人账户46万元 法院: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作者:西湖区法院 谢燕琴 罗兰  发布时间:2022-04-20 09:28:46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被告周某向原告江西某公司返还46万元及赔偿损失。

经审理查明:2021年初,原告江西某公司因资金周转需要,向银行申请贷款425万元,但因向银行申请贷款需要提供抵押物。第三人刘甲遂用其所有的一套房屋为原告在银行贷款提供抵押,但因上述房产尚欠银行按揭贷款100万元,刘甲遂向被告周某借款100万用于偿还银行按揭贷款,约定待银行贷款下来后,则将100万元归还周某。2021年2月22日,刘甲向周某出具借条一份,刘甲在借款人处签字,原告的法定代表人邹某在担保人处签字,刘甲的父亲刘乙在借条空白处签字。同日,周某向刘甲转账支付100万元。2021年2月26日,银行向原告发放贷款425万元。周某为保证资金安全,得到了原告的公章、财务专用章、账户账号Q宝、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同日,周某从原告账户转走146万元到自己的银行账户中。原告认为周某未经原告同意擅自转走了借款之外的46万元无法律和合同依据,侵害了原告的权益,多次与周某沟通未果,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周某立即归还46万元并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告周某转走46万元到自己的账户中是否有法律依据。被告周某在原告的银行贷款发放后,转走了146万元,其中100万元为第三人归还的借款,原告予以认可,不存在争议。被告周某辩称多转走46万元,系因第三人刘甲的父亲刘乙之前还欠其民间借贷的款项,且原告同意其转款,但被告周某与案外人刘乙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与本案属不同的法律关系,且其未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原告同意其转款,故对被告周某的该项抗辩意见,依法不予采信。综上,被告周某多转账的46万元无法律依据,该46万元属不当得利款,依法应向原告返还,并赔偿相应损失。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