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被告人张某退赔被害单位南昌市某甲物流有限公司人民币3275元;追缴被告人张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60元,返还被害单位江西某乙物流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7日凌晨,被告人张某在南昌市西湖区银燕物流园区某甲物流门口将夏某所在的某甲物流公司的五块叉车托板盗走(被盗时的每块托板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655元,共计3275元),后到南昌市市西湖区丹桂路将盗得的托板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卖给经营废品收购店余某。
2021年11月10日凌晨,被告人张某在西湖区银燕物流园区某乙物流门口将赵某所在的某乙物流公司的二块叉车托板盗走(因未提供具体规格,故无法价格认定),后将盗得的托板以人民币160元的价格卖给余某。
2021年11月29日凌晨,被告人张某在南昌市西湖区银燕物流园区某甲物流门口将夏某所在的某甲物流公司的六块叉车托板盗走(其中5块托板被盗时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3575元,另一块托板因未提供原置时间和基准日,故无法价格认定),后将盗得的托板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卖给余某,之后余某将其中的5块托板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卖给詹某。
2021年12月5日下午,民警在南昌市西湖区银燕物流园内将被告人张某抓获,并根据被害人的报案追回了2021年11月29日被盗的6块托板,现已发还被害人夏某。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曾两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张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其具有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