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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汽车被碰撞  业主拒缴物业费涉诉
作者:西湖区法院 刘凌雄 魏昆  发布时间:2022-04-18 10:40:55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物业纠纷案件,业主赵某的车子在小区内被其他业主碰撞,协商未果后遂拒缴物业费以示抗议。法院以赵某可以向相关责任方主张权利为由,判令赵某向某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3897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某物业公司为南昌市西湖区某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依据业委会与原告某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1、原告应对小区的车辆进出及停放管理、对公共秩序、安全防范等事项进行协助管理、对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并对物业档案资料进行管理;2、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多层住宅0.72元/平方米/月,逾期按所欠金额每日千分之五加收违约金。双方还就各自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约定。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义务,但业主赵某以车子在小区内被其他业主碰撞,电动车和雨衣被偷等为由,拒缴物业费用。从2015年11月1日至今,被告赵某拖欠物业管理费3897.72元。原告多次催促未果,遂依法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原告与业委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效力及于包括被告在内的全体业主。上述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认定有效。原告要求被告赵某缴纳自2015年11月1日至今的物业费3897.72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对被告赵某反映的车子被碰撞问题,原告已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进行了协调处理。且该车辆受损属于侵权纠纷,被告赵某可以另行向相关责任方主张权利,而不应以拖欠物业服务费等消极的方式处理。关于被告赵某辩称自己的电动车、雨衣被偷,并无证据显示原告某物业公司存在过错,同样应当另行主张权利。故被告赵某上述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判决书生效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责任编辑: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