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不良征信指的是用户在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征信系统中存在不良信用记录。随着我国征信体系的逐渐建立和慢慢完善,不良征信记录已经成为银行考察贷款申请人最关键的要素之一,甚至还可能影响到出行、就业、考录公务员以及家庭成员信用等方方面面。
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不良信息是指对信息主体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下列信息:信息主体在借贷、赊购、担保、租赁、保险、使用信用卡等活动中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的信息,对信息主体的行政处罚信息,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信息主体履行义务以及强制执行的信息,以及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不良信息。该条例第四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征信业进行监督管理。由此可见,商业银行系信息的提供者,中国人民银行系信息的监管主体。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发生以下行为将有可能纳入不良征信记录:一是助学贷款、房贷、车贷等按揭贷款没有及时按期返还借款本息;二是信用卡出现套现、透支消费等行为;三是水电燃气费等不按时缴纳;四是贷款利率上调,仍按原还款金额支付月供或分期,产生欠息逾期;五是为第三方提供担保,第三方没有按约定还款贷款本息;六是手机号停用,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因欠租费产生逾期;七是被他人冒用身份信息办理信用卡产生欠费记录;八是借款时提交虚假信息;九是保险逾期缴费,超过三个月仍未补上等等。
个人信用信息对个人能否充分开展社会经济活动具有重要影响,对个人信用的评价是个人名誉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旦纳入不良征信,将产生一系列的影响,包括:房贷、车贷等贷款被拒;信用卡申请被拒;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管;限制炒股、买房、出境;禁止入住星级酒店等高消费等等。
综上,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征信在促进信用经济发展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基础作用。培养企业和个人具有良好的社会信用意识,遏制不良信用行为的发生,使守信者利益得到更大的保障,使失信者受到负面制裁,有利于维护良好的经济和社会秩序,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不断发展完完善,从而大大提升宏观经济运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