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依法办理了一起诉中财产保全,申请人某商贸公司申请担保公司出具担保函作为财产保全担保获法院认可,法院依法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某装饰公司、某建设公司银行存款11.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申请人某商贸公司诉被申请人某建筑公司、某建设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申请人某商贸公司于近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某建筑公司、某建设公司银行存款11.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某商贸公司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法院经审查认为,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诉讼保全担保的方式之一,有利于进一步深化便民服务,规范诉讼保全工作,大大提高了保全案件的效率,其法律效力予以认可。申请人某商贸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依法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某装饰公司、某建设公司银行存款11.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经办法官庭后表示,诉讼保全是指法院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以往一般以金钱、不动产、车辆等方式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而担保公司出具担保函打破了传统固有模式,大大提高了保全案件的效率,同时解除了当事人想申请财产保全而无财产担保的后顾之忧,避免当事人因诉讼保全而查封、冻结自有财产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经营活动,具有积极的法律意义和作用。
据悉,该庭近两年已收到并办理保险公司出具的为当事人诉讼保全提供担保的保单保函20余份,极大地方便了当事人的诉讼,收到了当事人的一致欢迎和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