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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出租银行卡等账户用于网络犯罪过账洗钱获刑
作者:西湖区法院 赵珮珮 李红艳  发布时间:2022-04-14 09:16:59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易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被告人易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21年7月27日,被告人易某明知他人租用其银行卡为电信网络犯罪过账洗钱,为了牟取非法利益,易某仍在南昌市西湖区站前路支行办理一江西银行卡,并将自己原有的工商银行卡、九江银行卡、江西农村信用社卡以及一个微信账号、一个支付宝账号共计六个具有结算功能的账户带到安徽黄山交给上线使用,并在现场多次提供刷脸认证,协助上线转移犯罪所得。经查,被告人易某提供的四张银行卡累计进账1649691.32元,其中已查实的帮助网络诈骗犯罪分子转移诈骗犯罪所得173544元。

2021年10月21日,易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上缴个人违法所得2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易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具有从犯、自首、认罪认罚、退赃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