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案,法院判决:被告人曾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对被告人曾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八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21年11月5日,被告人曾某明知上线“胖子”(另案处理)在帮他人实施犯罪行为,仍提供其本人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卡、浙江网商银行卡、招商银行卡、九江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六个具有资金结算功能的账户给“胖子”,并在南昌市西湖区站前西路某网咖包厢内提供手机银行刷脸认证登录、刷脸支付等行为,协助“胖子”等人完成转移犯罪所得的活动,事后获利1800元。
2022年1月25日下午19时许,民警在吉安市吉州区某宿舍附近将曾某抓获归案。案发后曾某已退缴违法所得1800元。
经核查:曾某提供用于转移犯罪所得的中国农业银行卡、浙江网商银行卡、招商银行卡产生不明进账流水共计人民币12101963元,其中曾某帮助“胖子”等人转移被害人乔某、马某、田某、孟某、吴某、王某、李某、郭某、贾某等诈骗案中的赃款共计712392元。
另查明:被告人曾某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曾三次被处行政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违法劣迹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