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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凌晨醉酒搭载他人在快速路行驶获刑并罚金
作者:西湖区法院 赵珮珮 李红艳  发布时间:2022-04-12 15:05:58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法院判决:被告人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22年1月12日凌晨0时左右,被告人周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搭载朋友赵某从南昌市滕王阁一KTV出发,途经沿江中大道、沿江北大道、滕王阁隧道(沿江中大道进口)、朝阳洲南路、桃苑大街桃花路口,将赵某送至桃欣雅苑小区后,继续驾车途经桃花路、洪城路,从朝阳洲南路转入沿江中大道匝道处时被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周某使用酒精仪进行呼气检测,检出酒精含量为106mg/100ml,后民警将周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检测,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15.93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醉酒临界值,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同年1月20日,被告人周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鉴于其具有醉酒在城市快速路上驾驶机动车、坦白且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