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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与女友在饭店及酒馆多次饮酒后驾车被查获刑
作者:西湖区法院 赵珮珮 李红艳  发布时间:2022-04-08 09:18:26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法院判决:被告人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2022年2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周某与女友万某前往南昌市红谷滩某饭店吃饭,期间有饮酒行为。后由万某驾车前往一酒馆,在酒馆也有饮酒行为。次日凌晨1时20分许,周某驾驶汽车搭载万某从酒馆出发回酒店,途经南昌市带子街、象山南路、孺子路、八一大道, 1时31分许,周某行驶至八一大道西湖段被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220mg/100ml,民警将周某带至南昌大学第四附属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周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27.47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醉酒临界值,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同年2月21日,被告人周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周某于2007年7月18日因犯强奸罪被判处刑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鉴于其具有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犯罪前科、坦白且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