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法院判决:被告人周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其向法院预交的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45800元,上缴国库;被告人周某在江西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其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580元返还被害人王某。该案系该院首例判决赔偿十倍惩罚性赔偿金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该案由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该院依法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某系南昌市西湖区某计生用品店个体经营者。2021 年7 月起,周某在自己的店内,向不特定的人销售从流动摊贩处以明显低于市场价购得的“极品伟哥”等性保健食品,以上食品周某均未索要保健食品批准书和产品检验合格证。2021 年8 月,周某先后三次将店内的“极品伟哥”销售给王某,三次销售额共计4580 元。经鉴定,均检出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案发后,公安机关从王某处扣押“极品伟哥”90盒;在店铺查获 “极品伟哥”等保健食品若干。经检验,以上查获的物品中均检出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未索取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和产品检验合格证的情况下,购进含有西地那非成份的保健食品并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周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