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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租赁三处房屋开设赌场抽头渔利获刑并罚金
作者:西湖区法院 徐娟 李红艳  发布时间:2022-04-07 09:19:37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开设赌场案,法院判决:被告人熊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依法追缴被告人熊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的作案工具牌九一副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021年3月至2021年12月,被告人熊某租赁南昌市西湖区豆豉巷一房屋、西湖区淘沙塘巷一房屋及西湖区象山南路一房屋,并利用上述场所以赌牌九的方式开设赌场,赌场每日十余人参赌,熊某以赌客封庄金额百分之五的比例从中抽头渔利,期间熊某通过抽头渔利获利2万余元。

2021年12月28日,民警在西湖区淘沙塘巷一房屋内抓获熊某并当场扣押牌九一副。

另查明:被告人熊某于2015因吸毒被处行政拘留;于2018年月因吸毒被处行政拘留;于2018年10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熊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具有坦白、累犯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红艳